2025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群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王代玉受贿案,对原告人王代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没有足部份继承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4年,原告人王代玉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务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元和个人正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供应帮助,没有法收受财物总计折合群众币1753万余元。
北海市中级群众法院认为,原告人王代玉的行为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迥殊庞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王代玉有得逞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本身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控制的部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主动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份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裁夺从轻惩罚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 廖汨)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