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保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存需要”。专题聚焦各项民生枢纽小事,实时回应业主生存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珍爱、“饭圈”文明管理、职场性骚扰等人民大众普遍关怀的热点问题。
典型案例: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轨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础案情
重庆某公司订定的《员工举动准则及赏罚轨制》和《赏罚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风险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存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力;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轨制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订定,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担当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时代,常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没有雅观言语和没有良肢体举动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观察后,重庆某公司凭据黄某的举动、公司的轨制及劳动合同的商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轨制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领取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二)裁判结果
展开剩余 55 %见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反妇女志愿,以言语、笔墨、图象、肢体举动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备和制止利用权柄、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员工举动准则及赏罚轨制》《赏罚条例》等规章轨制进行讨论,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骚扰举动已严重违反法律和重庆某公司的相关规章轨制,该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举动正当。故对黄某要求重庆某公司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备、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反他人志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益人有权依法请求举动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备和制止利用权柄、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轨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领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付依法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反他人志愿,以言语、笔墨、图象、肢体举动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益人有权依法请求举动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黉舍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防备、受理投诉、观察处理等措施,防备和制止利用权柄、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来源:央视旧事
发布于:湖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