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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职员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的举动时有产生,犹如埋正在企业管理中的"隐形炸弹",看似便捷的资金周转方式,实则隐藏"人格混同"法律风险,一旦产生胶葛,就大概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路关于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引起的股东损伤公司债务人利益义务胶葛。
2018年8月30日,甲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工资叶某,其认缴出资额为282万元。
2021年,乙公司以合同胶葛告状甲公司,法院讯断甲公司向乙公司领取货款80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讯断生效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实行,2023年8月,法院以暂未发现被实行人有产业可供实行终结本次实行,此时甲公司尚欠拖延推行金48万余元。
2024年,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股东损伤公司债务人利益义务胶葛诉讼,主意叶某名下银行账户与甲公司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仍、金额较大,叶某应对甲公司尚未推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义务。
经查,自2018年9月19日起,叶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至甲公司银行账户的金额为1800万余元,甲公司账户转至叶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900万余元,差额近1100万元。经核对,叶某名下账户中无对应财政凭据的支出金额为3830万余元,无对应财政凭据的支出金额为3490万余元。
睁开剩余 62 %鼓楼法院经审理以为,甲公司正在经营期间,与股东叶某个人名下银行账号之间资金往来频仍、金额较大。叶某主意案涉支出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并提交财政记账凭据、报销单等作为证据,但财政记账凭据等与银行流水明细并不能一一对应。
乙公司已就叶某滥用公司人格的举动进行了初步举证,叶某、甲公司未对无对应财政凭据的支出流水作出合明白释。以上事实客观上形成公司可推行债务的产业淘汰,据此,可认定叶某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混同,叶某的举动损伤了乙公司的权益,乙公司据此主意叶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义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甲公司未推行讯断项下义务,产生的拖延推行金亦是甲公司所应向乙公司承担的债务,叶某应承担连带了债义务。
法官说法
股东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是指企业欠亨过正规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进出,而是通过股东(或实际操纵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完成公司经营流动的资金收付举动。这类举动正在中小微企业中较为常见,但大概被认定为产业混同,激发法律、税务和财政风险。
本案中,叶某作为甲公司股东,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公司进行依法管理,健全公司财政制度和财政会计资料,而是将公司经营进出通过其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和支配,对其举动应当作否认性评价。叶某的举动导致股东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混同,损伤到了乙公司的权益,故叶某应当正在甲公司尚欠拖延推行金48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义务。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无限义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绝非规避义务的“护身符”。股东若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不但大概冲破公司与股东产业界限,更碰面对法律风险,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义务,甚至以个人资产了偿公司债务。
规范建议
专户专用:公司须依法开立独立账户,所有进出均通过公户进行,根绝“公私不分”;
规范代收:急迫环境下代收款项应实时转入公户,并留存合同、发票等完备凭据;
强化内控:建立财政分级审批制度,引入独立财政监督,幸免股东“一言堂”;
规范记账:所有交易需实时入账、依法审计,严禁“账外轮回”。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