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4 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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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举措(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举措》包括总则、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请求、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内容。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周全笼盖产品募集、存续、停止各环节。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章节中,《举措》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请求。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请求”章节中,《举措》则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停止信息披露四节,周全规范资管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请求。

    具体来看,《举措》对产品申明书或条约、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定期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过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整理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请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举措》依照资管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停止各环节进行周全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申明书、条约、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定、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请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请求实在准确周全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停止环节,请求到期公告和整理报告披露免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透露表现,《举措》驻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一致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来源根基则、责任责任、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请求,提拔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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