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18 08: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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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曾紫晗

    2024年以来,多地网约车营运险保费大幅下跌,部分网约车车主为节省本钱,将实际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仍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殊不知,车辆一旦“出险”,车主的此类违规操作将自吞苦果。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路此类案件。

    此前,网约车车主李徒弟正在载客过程中产生交通变乱,经交警认定,李徒弟负全部责任。事后,受损方告状,请求李徒弟补偿修车费5900元。经查,李徒弟的车辆正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的产业丧失补偿限额为2000元。保单显示,李徒弟的车辆保险性质为“非营运”。保险公司提出,由于李徒弟私行转变车辆营运性质,且该景遇已正在保险条目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属于应当正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避免赔的景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交通变乱补偿责任的负担顺序,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典》相关规定,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增补赔付,侵权人负担兜底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正在“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实时通知保险人的责任,如被保险人不履行该项通知责任,则保险人对是以产生的保险变乱不负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成绩的解释(四)》第四条第一款将保险标的用处的转变列为法院认定风险水平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的要素之一。

    日常生活中,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转变了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的同时,进步结案涉机动车使用频率,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肯定风险状态,也超出了保险公司正在合同订立时对风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显著增加”的景遇。

    本案中,李徒弟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但由于其私行转变车辆用处,且未按合同约定实时通知保险人,导致商业险被拒赔,个人需负担盈余丧失。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正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向对方支付补偿款2000元,盈余丧失3900元由李徒弟补偿。

    公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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