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5 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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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法典公布五周年之际,最高群众法院发布典范案例。

    因见义勇为受伤,损失由谁来承担?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反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推行,是不是要承担违约义务?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歹意炒作营销,将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今天(25日)最高群众法院发布“民法典公布五周年典范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丽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代价观”。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笃取信等传统美德和核心代价观的要求,讲述群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力气力。

    一、依法判令受害人承担补偿义务,鼓励见义勇为——柴某诉顾某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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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轨道交通七号线镇坪路站下行主动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下行历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跌倒时,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某为救助顾某而受伤。柴某于受伤当天自行前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因救助顾某的行为,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宣传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颁发“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证书。后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799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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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效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柴某没有法定或商定的义务,为珍爱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力值得褒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害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被告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义务并非赔偿义务,需综合思量被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思量相干单位已决意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裁夺补偿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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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范意义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代价观的重要组成部份。社会生活中,有时会涌现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本案中,群众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认定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可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确定受害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同时,为更好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干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奖励。本案裁判为类案供应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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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珍爱别群众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义务,受害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义务,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反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推行,不承担违约义务——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条约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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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定了《主播艺人经纪条约》,商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逼迫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品德、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两边商定的年支出的3倍。段某签约后,根据该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发布影音视频。在直播历程中,某传媒公司担任人对段某的主播活动进行引导,要求段某隐瞒已亲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段某明白拒绝该公司的引导看法并要求解除条约。因两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某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条约,段某领取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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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效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定的《主播艺人经纪条约》,段某也赞同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两边签定的《主播艺人经纪条约》,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逼迫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品德、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两边商定,属于违约在先。段某明白拒绝某传媒公司的引导看法并要求解除条约,在屡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领取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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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范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直播行业的衰亡,部份网络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收流量、诱导打赏等成绩时有产生,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公序良俗,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中,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的行为有损主播品德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群众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认定拒绝擦边直播的主播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在依法珍爱网络直播从业职员合法权益的同时,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协调明亮清明的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有力弘扬了民法典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立法精力和代价导向。

    04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主播虚构事实诱导消耗构成敲诈,平台积极处置不担责——谢某诉某科技无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条约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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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网络主播焦某屡次在某科技无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直播间虚构其带人拯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亲生母亲被继母软禁,焦某屡次直播带人前去拯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吃继母喂食的不明药片,浑身无力,病情赓续恶化,急需手术治疗。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但“玲玲”生母因长期被隔绝在山上,无法交换,遂画了三幅画交与焦某。焦某带着“玲玲”生母找到画中的房子,“玲玲”的继母“大美”住在该房子里,屋内堆放大批玉石。焦某要求玲玲继母“大美”出钱给玲玲看病,“大美”以钱财均押在玉石上为由表示无能为力。经焦某与“大美”周旋,两边赞同由“大美”委托焦某代为卖玉,所得货款用以领取“玲玲”医疗费用。直播间有人称愿意无偿捐款给“玲玲”治病,焦某不赞同接受捐款,向粉丝宣称“大美”家有玉器,愿以低价将玉器出售回馈粉丝的爱心来筹集“玲玲”的医疗费用。谢某在浏览视频历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告急、拯救、治病、筹款等内容,出于同情,为了筹集善款,于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期间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领取价款合计10328.1元。后谢某发现焦某与故事涉及职员共同就餐庆贺,遂向某科技无限公司赞扬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无限公司与焦某共同返还购物款10328.1元,共同赔偿购物款三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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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效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焦某在直播历程中,虚构“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变节,以此获取消耗者的同情和爱心,从而到达通过网络销售其产品的目的,构成敲诈,有违诚信原则,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10328.1元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无限公司在收到被告谢某等消耗者的赞扬后,即时封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效,且按照要求供应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称号、地点、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被告主张被告某科技无限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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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范意义

    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代价观的重要内容。网络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异常受迎接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效展示、优惠的市场代价、主播口碑支撑等劣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然则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诳骗消耗者、歹意炒作营销等景象也不时涌现,损害了消耗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本案中,群众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干司法表明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敲诈,并适用消耗者权益珍爱法第五十五条判决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耗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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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权请求群众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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