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范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发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专题聚焦当仁不让、孝亲敬老、诚笃守信等传统美德和焦点价值观的请求,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发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力力量。
典范案例:子女长期不尽养活义务,依法组成抛弃,损失继承权——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胶葛案
(一)基础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正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今后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作古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宿疾乃至做重大手术时代,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个中,高某乙对高某甲伉俪照顾较多。高某甲作古后,高某乙接洽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份银行存款。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抛弃高某甲,应损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损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透露显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二)裁判效果
展开盈余 60 %生效裁判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力上安慰的养活义务。继承人抛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损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但未赋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养活举动,父母作古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组成抛弃,故讯断高小某损失继承权,高小某正在高某甲作古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返还。
(三)典范意义
百善孝为先,养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的内正在请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支出、身材状况良好而免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抛弃被继承人,或者荼毒被继承人情节严峻的,损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养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举动组成抛弃,并讯断其损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益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注重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发扬孝亲敬老的良好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以下举动之一的,损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抛弃被继承人,或者荼毒被继承人情节严峻;
(四)伪造、改动、隐匿或者烧毁遗嘱,情节严峻;
(五)以敲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故障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峻。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举动,确有悔改显示,被继承人透露显示宽恕或者过后正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损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举动的,损失受遗赠权。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