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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民营企业关怀、破除隐性壁垒,民营经济增进法作了针对性制度安排。例如,在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一致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日前,国家发展革新委国际合作中心副处长、研究员赵静在担当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措施的实行,无疑将有助于增强企业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市场准入方面,民营经济增进法明白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含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种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对此,赵静认为,这一规定进一步破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例如,在公共资源交易流动中,必须确保公开通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任何限定或排挤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获得更多发展机遇。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营经济增进法专门设置了“投资融资增进”章节,经过量项投融资相关规定,增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在赵静看来,国务院有关部分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实行差同化政策,督促引导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失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根据法律法规,担当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包管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学问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支撑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经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平等获得直接融资,拓宽了民企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
展开剩余 56 %在环球经济格局经历深刻变革、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民营经济增进法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了有力支撑。赵静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强化科技创新方面,民营经济增进法支撑和勉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这有助于民营企业提拔本身技能实力和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上以技能优势参与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法律支撑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向其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推动产学研深度融会,增进科技结果转化,使民营企业能够将创新结果运用于国际合作与竞争中;
二是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民营经济增进法明白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坚实的后援,减少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法律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注意听取企业看法建议,有助于民营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导向,更好地把握国际市场机遇;
三是在完善营商环境方面,经过营建公平竞争的海内环境,民营经济增进法助力民营企业在海内市场做大做强,主动参与国际竞争。平等的市场准入、充足的要素保障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提拔本身竞争力,以更妥当的姿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赵静还表示,相较于国际通行的规则,这部法律显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是坚持“两个毫不摆荡”,将增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作为国家长时间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写入法律,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契合,夸大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紧张地位;
二是注意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感化,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经过政府的服务保障和政策引导,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完善名誉修复制度等,表现了中国政府主动作为,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和姿态。(记者 许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