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4 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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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微信聊天纪录,没有线下签定纸质合同,休息者和用人单位就是不是已签定书面休息合同产生争议。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休息争议案,法院认为聊天纪录中双方杀青合意的内容包含了休息合同必备要素,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定休息合同,对于解除休息关系后休息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人为的诉请不予支撑。

    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遂添加了该公司接洽人的微信,在线沟通雇用细节。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事情职责、休假划定、人为社保等外容杀青一致意见,并明确休息合同限期为三年,非凡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徐某入职后,某电器公司按照约定,按期为其缴纳社保、发放人为。

    一年后,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定书面休息合同为由,提出解除休息关系,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定书面休息合同需每个月支付二倍人为的执法划定,支付人为差额共计5.9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徐某向当地休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判决公司需支付二倍人为。公司不服,向慈溪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书面形式前提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纪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记载、可查用合同内容的功效,符合民法典中“书面形式”需具有的“可以无形地显示所载内容形式”和“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从合同必备条款看,案涉聊天纪录可证明双方就休息合同限期、事情内容、事情所在、事情时候、休息休假、休息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杀青一致,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休息合同法第十七条划定的主要内容,符合书面休息合同的内容要求;从意思透露显示要件看,双方虽因平台技能限制,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休息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透露显示同意,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事情、供应休息、支付报酬,应认定双方意思透露显示真实,休息合同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人为差额。徐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公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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