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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记者齐琪)司法部21日公布5件贯彻实施新订正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均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没有同情形作出变更决定,表现行政复议高效监督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注释明执法的紧张感化。
在“某公司没有平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实分明,证据确实,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没有充分思量请求人守法行为持续时间、积极整改态度等要素,对请求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处罚幅度没有适当。为贯彻包容审慎和处罚与教育相连系的行政执法理念,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处罚幅度进行了合理调解。
法律、法例和规章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法律法例规章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在“李某没有平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在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未适用法律依据而是间接适用了工作规范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决定间接对该行政行为进行改正,确保行政权利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转。
没有管是作出行政行为,还是操持行政复议案件,都必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尺。在“赖某没有平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中,外地人社局因以为请求人没有切合“高低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没有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请求人因公外出培训后需返回公司值岗的事实,间接认定请求人属于工伤,让伤者得到实时救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效能充分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