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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白企业职工病残津贴细则
缴费年限决定待遇领取月数
5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得悉,为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整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权益,河南省两部分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行意见》,对病残津贴的申领程序、待遇尺度及衔接政策等作出明白规定。
每年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判定
关于参保职员请求病残津贴的条件,《意见》规定,需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年无效期内,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判定机构判定为完整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元一般缴费的参保职员由用人单元提出请求;灵活就业参保职员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某人事署理机构提出请求,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
待遇领取地由同级社会保险包办机构确定,参保职员忽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同级社会保险包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有关部分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非本地的,须移交病残津贴请求材料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认定结论,并反应至有关部分。
请求通过初审后需举行公示,省级人社部分终究审核确认资格。审核通过者自请求次月起发放待遇,间接汇入社保卡银行账户。病残津贴领取职员,各级劳动能力判定机构每年组织展开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判定事情。
展开剩余 66 %原则上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可依据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展开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事情,有异议的可从新认定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病残津贴职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请求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从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职员请求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切合条件的请求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请求病残津贴的,以末了一次切合条件的请求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领取。
领取月数审定方面,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待遇月尺度审定方面,病残津贴月尺度凭据参保职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间隔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来确定。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间隔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之内的,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职员政策同步调整;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间隔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依照基本养老金天下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社保包办机构将参照养老金认证方式,定期核验领取资格。未通过认证、恢复缴费、未配合复查判定或判定结论改变者,次月起停发待遇。此外,参保职员到达退休年龄后需办理退休手续,切合条件者可请求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职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遗属待遇按退职死亡尺度执行;若恢复缴费或到达退休年龄,则停发病残津贴。
确认待遇衔接细则
针对参保职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可能产生的非凡环境,明白遗属待遇、转退休衔接、缴费管理及跨轨制衔接等4项规范操纵。
参保职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退职死亡职员尺度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与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一致。
切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请求弹性提前退休的,应向待遇领取地提出请求。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自觉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未请求弹性提前退休的,应在参保职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保职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承就业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间隔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的参保职员请求病残津贴当月,或累计缴费年限满最低缴费年限且间隔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间隔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从新核算待遇前,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者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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