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0 08: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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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动机

    来自陕西西安的李老师克日来电反应“买房被要求按指印”的成绩。李老师说,他在购房时被开辟商要求逐页在条约上按指印,对方宣称“不按指印条约不建立”。李老师谢绝后,竟被告知无法完成生意业务,“已经签了名,为何还要按指印,有甚么必要呢”?

    这一现象并非个例——房产生意业务、银行信贷等场景中,“签字+按指印”逐渐成为默认流程。民法典划定,当事人采用条约书方式订立条约的,自当事人均署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条约建立。执法赋予公民选择权,可为何实际中频现强制按指印的现象?记者就此展开观察。

    □ 法治日报记者 韩丹东 周斌

    签订房产生意业务条约时,中介强调按指印是流程必需;去银行办理存款,工作职员闇练地递上印泥,要求在一沓文件上逐页按上指印;在一些下层窗口单元办理业务时,工作职员也会习惯性地说“署名按指印”……《法治日报》记者克日观察发现,从签订条约到公共服务,愈来愈多的场景中,“签字+按指印”几乎成为默认规则。

    受访专家指出,尽管民法典明确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任一方式即可确认条约效力,而实际中“志愿”却在很多场所成了“必选动作”,强制按指印不仅缺乏执法依据,还因指纹信息的唯一性和敏理性潜藏保守风险。当“天经地义”遭受执法边界,如何平衡效率与权利成为当下亟须思考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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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按指印成常态

    天津吴密斯最近刚刚存款购得新房,她告诉记者,在买房签条约时,开辟商要求在近百页条约的每页下方署名并在名字上按指印。“他们提供的所有纸质质料,都要签字加按指印,光这就花了一个多小时。”吴密斯吐槽说,她问对方为何这么贫苦,获得的回复是“公司要求”,如果不按就买不成房。

    一位不肯具名的房地产从业者坦言,买房时按指印已经成为当下签约的必经程序,“强制按指印实为“往后纠纷多一层证据”,因指纹更难抵赖”。

    类似情况在银行存款等业务中同样广泛存在。吴密斯去银行办理购房存款时,同样被要求按指印,“虽然不是每页都按,但我在多份文件上都按了指印”。

    天津某银行一位工作职员告诉记者:“存款都要按指印,我们一直是如许做的。”

    一位在天津住建部门工作的职员告诉记者,其所在单元的大部分对外业务部都需要签字按指印,“只签字,不按指印,总以为瑕玷啥”。

    北航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实行主任王才亮也注意到,按指印现象在实际生活中频频出现:有关部门招聘评审专家,需要专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上不仅要本人署名,还要按指印,否则视为不及格;有老师在单元办理退休手续时,也被要求署名并按指印。

    “这种强行要当事人按指印的做法,多数没有必要,甚至有滥用权柄之嫌。”王才亮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执法迷信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指出,民法典划定签字、盖章、按指印均为无效确认方式,三者效力平等,无需叠加使用。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件所律师刘爱君认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仅要求三者择一即可,强制同时使用缺乏执法依据。

    指印属于敏感信息

    那么,哪些情况是必需署名按指印的呢?

    “在民事执法关系的流动中被要求按指印是一种常见现象,但必需遵循志愿和依法准绳。”王才亮说,而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守法犯罪的嫌疑人和保证人等有关职员要按指印,和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被告人要按指印等。但此时不应叫“按指印”,而应称为“捺指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划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署名、捺指印。

    “按指印看似小事,其实关系重大。”刘爱君说,凭据小我私家信息保护法,指纹属于敏感小我私家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保守将形成长期风险。生物安全法明确将指纹纳入生物特征数据范畴,与虹膜、人脸等具有同等保护品级。是以,指印这种生物信息,直接涉及小我私家隐私和信息安全,一旦保守大概被不法份子利用,在现有规范并未对收集指纹信息的部门有明确的使用局限约束和保管羁系审查的情况下,建议非必要不采集,保管不当要追责。

    杨立新也表示,指印是小我私家的生物信息,属于身份信息之一,如果约定签订条约要按指印,收集指印的一方负有小我私家信息处置惩罚者的法定义务,即妥善保护,不得保守、转让等,违反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损伤赔偿的责任。他同时指出,指纹因难以假造,为身份确认的可靠方式,民法典将其纳入正是基于这一优势。

    王才亮则质疑实际中的“方式化按印”——很多场景下指印仅被草率点按,司法判定中难以追溯,实际意义有限。

    关于强制按指印背后的逻辑,王才亮分析泉源有三:一是惯性思维,部分单元沿用刑事案件的“捺指印”流程,忽视民事领域的选择权;二是职位不对等,强势方通过附加义务强化管理;三是让步生理,弱势方为求方便选择隐忍。

    划清边界刻不容缓

    当遭受强制按指印的要求时,又该如何应对?

    受访专家指出,当“签字+按指印”从可选项异化为强制项,执法与实际的冲突亟待弥合。厘清规则边界、强化信息保护、提拔公民权利意识,方能终结这一扭曲的“默认规则”。

    刘爱君建议,应当明确告知对方,执法未强制要求按指印,签字已具执法效力。同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书面依据(如条约条目、执法划定)或此项要求的来由说明,若对方无法提供可谢绝。对于任意扩大按指印使用局限且将此作为前置前提的情形,可向羁系部门赞扬。尽量保存书面质料、录音录像或微信、邮件等相同纪录,和因未按指印被谢绝等证据。

    “立法层面需要明确使用场所及局限,明确主体责任,除了美满立法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干单元和职员的执法培训,增强执法意识,使其邃晓签字、盖章、按指印的执法效力及强制按指印大概带来的执法后果。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不公道要求时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刘爱君说。

    刘爱君还建议,应当建立非必要不使用准绳,避免随意扩大滥用,要求采集指印信息方证明必要性。同时规范指印采集、保管和使用的程序规则,采用事前告知并征得同意义务,美满事后救济机制,例如举例责任颠倒、罚则条目等。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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