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5-20 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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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综合 5月19日,湖南省人社厅公布《关于支付失业保险金职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生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为支付失业保险金职员(以下简称“领金职员”)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养保险)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代缴方式。根据通知,失业保险包办机构应按划定为领金职员一致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养保险)、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代缴期限与支付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对于2025年1月以来,领金职员以灵活就业职员身份自行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导致失业保险包办机构无法代缴的,可向失业保险包办机构请求支付领金期间未乐成代缴但自己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外地代缴标准;小我私家实际缴纳用度低于外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通知明确领金职员享用生养保险待遇标准。领金职员在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含生养保险)期间生养分娩,生养医疗待遇参照参保地用人单元职工执行;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划定享用生养保险待遇。省内生养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归并结算。生养津贴计发基数为领金职员生养时我省职工医保缴费基准值的60%,发放天数参照我省产真相干划定执行。领金职员准绳上要在生养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含当月)到领金地医疗保险包办机构申领生养津贴。当次生养,领金职员已享用生养保险待遇的,不重复享用一次性生养补助金等其他生养保障待遇。

    发布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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