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普洱茶饼等枯燥的预包装食物,是没有是可以因其耐贮存的特性便可忽视对其生产日期的标注?有些消耗者可能堕入误区,认为这些很长时候都“放没有坏”的预包装食物,纵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影响没有大。但是执法却给出了明确答案。克日,北京市第四中级群众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购茶叶纠纷案,某卖家在电商平台售卖的普洱茶饼无生产日期且生产厂家没有明,被买家小陈告上法庭。终究,法院讯断卖家退一赔十,小陈退还涉案成绩茶饼。
小陈在某电商平台耗费2880购买了4提普洱茶饼。到货后,小陈发明茶饼外包装上关于产品称号、净含量、产品配料、原料产地、产品执行尺度、生产允许证号、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均完备,却独独生产日期一栏为空。
小陈向商号客服反应了这个成绩,客服表示:“厂家忘了扣那个生产日期,这个茶就是2008年的。”并称小陈没有满意可以将茶叶退回,已喝了的一饼可以留下,就看成赠送。但小陈以为,卖家应当依照食物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随后便将涉案商号及商品投诉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局,并获得了“在当地并没有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以及“在产品包装标注的厂址并未发明相应茶厂”的答复。小陈是以将涉案商号告上法院,以茶叶没有符合食物安全尺度为由要求退一赔十。
没有过,商号则认为,涉案商品确切是2008年生产,包装系原封包装,其并未翻开检察,所以涉案商品出现的环境没有是自己的成绩,而是生产商的成绩。商号还表示,其并未和生产厂家直接对接过,而是经过中间商采购,且中间商称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确切存在。
展开剩余 66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没有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或者谋划明知是没有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消耗者除要求赔偿丧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谋划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丧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没有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然则食物的标签、仿单存在没有影响食物安全且没有会抵消耗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表示,生产日期的脱漏属于商品枢纽信息的缺失,而非上述执法规定中的“标签瑕疵”,是以,可以认定涉案商品没有符合食物安全尺度。
此外,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食物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成绩的表明(一)》第六条的规定,食物谋划者未能提供所售食物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消耗者主张组成食物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群众法院应予支撑。由于涉案商号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是以一审法院认为,商号已对涉案商品没有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环境组成明知。
综合以上环境,一审法院讯断卖家退还小陈购物款28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28800元,小陈应退还涉案茶叶给卖家。卖家没有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涉案商品的茶饼已过筛分、紧压、枯燥等特定工序,转变了茶叶基础自然性状,没有再是源于农业的低级产品,且涉案产品已过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食物局限。同时,标签瑕疵主要是指符号、文字等方式上有瑕疵但没有会导致消耗者对食物安全产生误会的情形,而非内容上的成绩,预包装食物的生产日期属强制性标示项目。并且对付涉案茶叶来说,特定年份生产还属于其主要卖点,势必会抵消耗者造成认知上的指导,其标签未清楚标明生产日期,没有属于没有影响食物安全且没有会抵消耗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是以,涉案茶叶属于没有符合食物安全尺度的食物。
二审法院还认为,根据执法规定,食物谋划者采购食物,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允许证和食物出厂磨练及格证或者其他及格证明,应当建立食物进货查验纪录制度,如实纪录食物的称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外容。卖家作为茶叶从业者,其对付茶叶标签的认知应高于凡人,但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经管局出具的答复,涉案商品外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厂家在当地其实没有存在,涉案商号未能证明其依照执法规定履行了食物谋划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终究,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食物谋划者作为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需严酷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案中,商家未核实生产厂家真实性,也未留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导致销售了没有符合安全尺度的食物,终究承担了十倍赔偿的执法效果。即便商品经过中间商采购,谋划者仍需对产品来源和标签完备性担任,没有能以“未直接对接厂家”为由推卸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王娟提醒消耗者,预包装食物的标签信息是推断其安全合规的重要依据,任何缺失均可能影响食物安全或误导消耗决议。纵然茶叶等耐贮存食物保质期较长,消耗者也应仔细查对标签,保存购物凭证,发明枢纽信息缺失或抵牾时,及时固定证据,并经过协商退货、向羁系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路子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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