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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保护社会平正公正的末了一道防线,法律庄严不容践踏,干扰司法次序、挑战法律权势巨子,势必遭到响应的法律制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群众法院受理实行韦某与黄某买卖条约胶葛一案。因被实行人黄某未履行见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接洽责令其提出还款方案,但黄某均未予以理会。鉴于黄某正在本院还有其他尚未实行完毕的案件,且未提出任何还款计划,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实行人名下房产。
2025年5月18日晚10时,黄某电话威胁承办法官,并无中生有的以为承办法官有受贿的行为。2025年5月19日一早,扶绥县群众法院马上构造警力前往黄某住处拘传黄某,询问得知,其因最近这段时间身体不舒服,情绪激动,因得到明智而产生了上述威胁、诬陷法官的行为,并向承办法官道歉。
正在案件实行历程中,实行法官秉承着平正、公正、公然的准绳,严酷按照法律程序促进工作,力图保证申请实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然而,黄某却忽视法律权势巨子,公然对实行法官举行威胁、诬陷,严峻损害了实行法官的名誉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保护司法权势巨子,保证法官依法履职,遵照《中华群众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划定,扶绥法院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惩罚决定。
法官说法
实行法官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他们肩负着将法律文书上的权力义务转化为实际的重要使命。每一次实行行动,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长处,关乎着法律的庄严和社会的平正公理。
被实行人应当积极配合实行工作,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然而本案中,被实行人黄某未履行债务被法院逼迫实行,其本应主动履行义务,但其以本身缘故原由,威胁、诬陷实行法官,严峻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程序,不但陵犯了法官人格庄严,更是对司法权势巨子的公然挑战。主办法官考虑被实行人的身体状况,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响应的惩罚。这一惩罚保护了实行法官的人格庄严,保证了法官的履职权益,保卫了法律庄严、建立了司法权势巨子。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