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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音讯:据司法部微信公众号音讯,为进一步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准确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司法部遴选了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5个,均为行政复议构造适用不同景遇作出变更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监视行政行为,推进行政构造严酷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目录
1.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2.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领取决定行政复议案
3.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循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5.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睁开盈余 96 %【枢纽词】
工伤认定 因工外出 上上班合理路线 事实认定不清 变更
【基本案情】
请求人赖某系第三人某公司勤杂工,2023年5月,第三人通知请求人到县交警大队参加培训,培训于当天16:35竣事。16:43许,请求人驾驶平凡二轮摩托车途经县城西路段时产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第三人向被请求人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请求人请求工伤认定。2023年10月,被请求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赖某受伤时绕道,舍本逐末,不属于“上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为工伤。请求人不服,于11月30日向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核心是请求人在产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是否因工作缘故原由受伤害。为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各方当事人看法后查明,请求人是公司保洁员,周一至周五每天下昼17:30需在公司门口承担交通劝导员值岗工作,事发当天为周五,请求人培训后需返回公司门口值岗。另调查发明,请求人产生交通事故的时间距离培训竣事不到10分钟,且请求人产生交通事故的所在属于培训所在到公司通例三条路线中的一条,除非这10分钟内出现了阻断工作接洽关系的非凡事项,否则应当认定“因工”产闹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原由受到伤害或者产闹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工伤。请求人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景遇,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路线不符合上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构造在查明事实底子上,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变更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请求人予以认定工伤。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变更决定的应用,并将变更决定的适用景遇进一步类型化、精细化,无效提升了行政复议监视效能和拯救效率。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请求工伤认定是有关行政部门较为常见的履职请求,也是行政争议易发领域,以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解决工伤认定争议,是行政复议便民高效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案中,被请求人未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请求人培训后直接回家,不符合“上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机构从请求人选择的路线是否存在返回单位以外的其他目的地等阻断工作接洽的事由等方面动手,深入用人企业、请求人家庭调查,认真听取请求人、被请求人与第三人看法后,查清请求人培训后并未直接上班,而是需返回公司值岗的事实,通过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予以认定工伤,高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重新启动行政程序带来的时间本钱投入,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构造的监视效能,为工伤认定领域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自创参考。
案例一
专家点评
变更是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
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王周户
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讨中央主任、传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以独立条款对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作出规定,明确了适用的景遇,并在立法体例上体现变更决定优先适用原则,贯彻和体现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精神以及请求。赖某不服福建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就是对个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构造查清事实和证据的”景遇下行政复议构造可以决定变更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具体践行。
首先,行政复议决定就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作出查清后可直接进行认定并作出变更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后,面对被复议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存在着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行政复议构造基于所查清的全部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就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直接进行改正认定并作出变更决定;另一种是行政复议构造基于所查清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仅从复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就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其证据问题和决定结论,只作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处理,交由原行政构造查明事实后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往从实际到实践中,曾经纠缠于认为行政复议构造作为监视构造以及准司法构造,其权限边境主要在于发明被复议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后,撤销该行政行为,交由原行政构造继续查清事实和重新作出决定,而不适宜由行政复议构造“越俎代劳”行使调查取证权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变更决定,否则就会混淆了行政复议构造监视裁断权限与原行政构造推行调查处理权限的界限范围。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实际总结,行政复议法从赋予行政复议构造调查取证权,到本次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赋予行政复议构造对被复议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查清后的直接认定权,体现了以“解决问题”完成直接拯救和纠错的导向,彰显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特性和优势,防备和避免“程序空转”以及“劳民伤财”。本案行政复议构造基于所查明的案件事实,直接作出请求人交通事故受伤所在属于合理返回单位路线的事实认定而否认并改正了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
其次,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是以行政权力系统内层级监视体系体例机制的自我纠错能力为底子的。
本案中作为行政复议构造的人民政府可以或许以复议决定直接变更所属职能部门的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就是依据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之所以行政复议法可以或许如许规定,是因为行政复议是建立在行政体系体例内的层级监视和自我纠错底子上的行政拯救和监视法律制度,而行政体系体例的上下组织系统及其隶属关系性质及其特性,既有着社会一般人容易构成和认为可能存在上下级之间都是“一家人”和“官官相护”的错觉印象,但也正是基于这种关系性质和特性,也就具有着宪法及有关组织法中规定的上级行政构造可以改正下级行政构造的任何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及其行为的底子。从宪法、有关组织法以及法治原则底子来看,行政复议基于上级领导构造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乃至权能,在监视体系体例机制中对下级行政构造行使权柄和推行职责行为中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都应当具有改正的能力,因此行政复议中的自我纠错应当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及其体系体例内的自我纠错,而不只是仅限于原行政构造对其行为的纠错,因此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复议变更及其适用景遇以及具体到本案的变更决定也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同时,在国家管理体系以及管理能力结构中,行政构造作为执法构造,承担着保护和完成有关公共利益和公共次序法律制度的职责使命,而且国家多数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执行都要依附或者跟行政执法有关,因此公正高效、便民为民自己就是政府构造的职责所在,也是政府职能应有之义。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领取决定行政复议案
【枢纽词】
行政协议 违约金领取 协议商定不明 认定事实不清 变更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被请求人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3年签定《投资协议书》及《投资新建新型装潢质料生产项目补充协议》,商定由被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某贸易公司提供建设用地,由某贸易公司在当地设立某质料制造公司,具体担任实施协议商定的投资项目。协议商定了某贸易公司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0日内动工建设项目,于2015年8月建成投产,2016年12月底完成税收360万元/年;同时商定若某贸易公司在商定期限内项目投资总额、税收未达到本协议商定额度,且未签定变更协议,则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和协议商定税收的差额部分向被请求人领取违约金。2014年某贸易公司依照协议商定注册设立请求人某质料制造公司,开始实施投资项目建设。请求人于2017年开始缴纳税收。2024年9月,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未依照合同商定完成税收目标,作出责令请求人领取2017年至2023年期间违约金2194.5万元的决定。请求人不服,于11月4日向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被请求人领取违约金起算时点是否精确。行政复议机构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经地方政府授权具有管理本协议中商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权柄,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定案涉行政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无效;请求人实际缴纳税款未达到协议商定数额,应当领取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起算时间存在争议,主要在于被请求人依照协议商定交付土地后,因土地未达到交付标准导致项目建设时间延长,而当事人双方未对项目建成投产进行验收,无法确定项目建成投产时间。根据请求人自述及请求人税收缴纳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请求人自2017年开始缴税,至2018年仅产生小我私家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用于购买物质),未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可以证明该期间其未正式投产运行,被请求人请求请求人从2017年起领取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从2019年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流动时起较量争论违约金更为合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将违约金领取金额变更为1475.7万元。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例定,对行政构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行政复议构造在查清事实和证据之后,适用变更决定。本案中,被请求人在交付土地没有达到交付标准导致工程延期,双方推行协议历程中又没有实际确认项目建成投产时间的情况下,直接依照请求人开始缴税年份请求请求人领取违约金,并未查清请求人是否开始开展生产经营流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改正。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看法等开门办案的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公平对待协议双方,通过请求人缴税情况合理判定请求人生产经营起始年度,为解决违约金争议提供了底子。最终,行政复议构造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变更请求人应当领取的违约金数额,确保行政协议依法推行,减少了请求人的经济损失,也为请求人节约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和经济本钱,发挥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
案例二
专家点评
行政协议商定不明确
复议构造应当查明事实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领取决定行政复议案
余凌云
清华大学法学院传授,公法研讨中央主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明确列入受案范围意义非常重大。改革开放之后,地方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采用外包、民营化、公私合作方式,不断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自然资源利用以及城市建设与更新进程,并广泛应用与社会资本方签定行政协议方式,以容纳更宽松的商谈空间,达成各自的利益诉求。实践中行政协议在推行历程中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必需通过法律路子及时妥善依法解决。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快捷、高效、经济、便民等特性,及时化解行政协议纠纷,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私合作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本案中,行政协议双方商定,某贸易公司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0日内动工建设项目,于2015年8月建成投产,2016年12月底完成税收360万元/年;同时商定若某贸易公司在商定期限内项目投资总额、税收未达到本协议商定额度,且未签定变更协议,则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和协议商定税收的差额部分向被请求人领取违约金。上述商定是双方真实意思透露表现,且不违反法律、法例、规章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无效的。然则,由于上述商定中没有明确商定土地交付时间,就使得有关建成投产等具体时间商定该怎样推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本案也是因为行政构造交付的土地未达到交付标准导致项目建设时间延长。行政协议双方就领取违约金起算时点产生争议。怎样解决此类争议?
一、可以由行政协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对于领取违约金起算时点产生的争议,行政法没有迥殊规定,可以适用民法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推行所在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生意业务习惯确定”,行政协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然则,在本案中,显然双方协商不成,于是请求人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由于行政协议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是以建成投产为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查清请求人何时开始开展生产经营流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完成从“书面审理”转向“开门办案”,通过听证、听取看法等方式,有益于查明事实,也保证行政复议程序公开透明。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看法等方式,连系请求人缴税情况,合理判定了请求人生产经营起始年度,为解决违约金争议提供了底子。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请求人自2017年开始缴税,至2018年仅产生小我私家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用于购买物质),未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可以证明期间其未正式投产运行。行政复议构造因此认定,被请求人请求请求人从2017年起领取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构造进一步作出推断,请求人应当是从2019年开始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流动,从这个时点起较量争论违约金更为合理。这种处理要领更加符合行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关于建成投产的真实商定,也可以或许公平合理地解决本案纠纷。
三、积极发挥变更决定的作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放在突出地位,建立以变更决定为优选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对于加强行政复议吸纳和在个案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具有重大意义。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构造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底子上,直接将被请求人认定的从2017年起领取违约金,变更为应从2019年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流动时起较量争论违约金,迅速地解决了行政协议双方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出行政复议快捷、高效、便民等制度优势。
案例三
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循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枢纽词】
家庭暴力 正当防卫 行政拘留 未精确适用依据 变更
【基本案情】
请求人杨某(女)与第三人童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二人因家庭纠纷产生冲突。第三人对请求人及其家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在此历程中,请求人对第三人也进行殴打。经判定,请求人及其母亲、第三人所受伤害均属轻微伤。被请求人于2023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请求人因家庭纠纷对第三人进行殴打,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赋予请求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请求人认为其长期遭受第三人家暴,事发当日为制止第三人再次实施的家暴行为而对第三人进行回击,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违法,于2023年3月7日向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本案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效果为依据,行政复议构造于2023年4月依法中止审理,2023年12月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请求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应否赋予请求人行政处罚。关于请求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公安构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用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规定是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具体适用。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均不能保持克制引发打斗,一方先动手且在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另一方还击造成先动手者伤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或许证明请求人确有对第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请求人采用了努力避免冲突或使冲突降级的行为,故难以认定请求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关于应否赋予请求人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发明,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逼请求人及其家人。连系本案证据可知,在请求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人系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有已遭受家庭暴力或面对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景遇。连系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请求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行政复议构造认为请求人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迥殊轻微的景遇,依法不该予以处罚,被请求人赋予请求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属于未精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构造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将对请求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意在强化行政复议的监视效能,未精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复议构造适用变更决定的法定景遇。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是诸多涉家庭暴力、婚姻矛盾案件的缩影,具有时间长、矛盾深、隐蔽性强的特性,怎样准确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是行政构造面对的难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构造遵循过罚相称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原处罚行为未精确适用依据,符合行政复议法例定的作出变更案涉行政行为的景遇,直接变更为对请求人不予行政处罚,公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先适用变更决定的立法精神,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案例三
专家点评
综合审查全面认定 准确适用变更决定
——杨某不服北京市某市辖区公循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讨院传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讨会副会长、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变更决定是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已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利用率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突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为变更决定的适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是,行政复议构造要准确适用变更决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更大的责任心和更强的能力作支撑。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注解行政复议构造的积极立场和态度是发挥变更决定作用的条件,更在于充分体现综合审查全面认定案情是准确适用变更决定的枢纽。
一是积极化解争议的立场和态度是适用变更决定的条件。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构造适用变更决定有三种景遇。表面上,要适用景遇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构造查清事实和证据”作出变更决定,难度大。但是,事实上,前两种景遇的适用也需要以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为条件。景遇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精确,程序合法,然则内容不适当”;景遇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然则未精确适用依据”。实践中,准确适用变更决定,均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本案触及的是第二种景遇,案件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时间长、矛盾深,要适用变更决定触及证据和事实认定,继而是定性和适用法律,具有复杂性。面对这一情况,行政复议机构秉持积极化解争议的立场和态度,促成了变更决定的适用。
二是全面审查证据和事实是适用变更决定的枢纽点。要准确适用变更决定,必需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案所出现的复杂局面更是如此。行政复议机构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没有限定已有证据,而通过审查发明了与案件紧密接洽关系的证据,即北京市某区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逼请求人及其家人,这构成了本案后续适用法律和定性作出变更决定的枢纽性证据和事实。
三是综合案情准确定性促成变更决定的作出。有了前述事实和证据作支撑,行政复议构造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请求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连系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认定请求人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例定的情节迥殊轻微的景遇,依法不该予以处罚,从而决定将对请求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构造综合阐明案情,准确定性和适用法律,最终促成变更决定的作出。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枢纽词】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处罚幅度不适当 变更罚款金额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被请求人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执法职员在现场检查中发明,请求人某公司担任运营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备膜柱下的一根水管爆裂,经过15分钟的抢修,设备恢复一般,但导致部分未完全处理的渗滤液外流,外流的渗滤液未重新进行收集处理排入外环境。次日,被请求人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该垃圾填埋场外环境进行采样监测,监测呈报表现:化学需氧量超标1.02倍,氨氮超标0.104倍,总磷超标1.24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024年11月,被请求人对请求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请求人立即改正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7000元。请求人不服,于2025年1月向州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称。经核实,请求人的厂区设备管理职员巡查发明水管爆裂仅持续5分钟,并在发明水管爆裂后及时采用补救步伐关闭了设备、更换爆裂的水管,经过15分钟的维修,设备恢复一般,避免了污染的扩大,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行政复议期间,被请求人就案涉产生地卑鄙生态环境监测点进行调查后认定,未对卑鄙水源造成污染风险,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关于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原则、过罚相称原则的规定。被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请求人赋予10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有考虑到请求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步伐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减轻处罚的景遇,违反了过罚相称原则。行政复议构造遂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将罚款金额由107000元人民币变更为500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与行政处罚的合理平衡是生态文明执法的重要课题。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坚持“严”的总基调,果断依法严肃查处造成实质性污染的违法行为,也要落实包容谨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引导企业及时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赋予过度容错纠错空间,努力完成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协同共进。本案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涉企服务的良性互动。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争议核心,认定被请求人存在未充分考虑请求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导致作出行政处罚的金额幅度明显不适当的问题,综合考虑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容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及时保护请求人权益,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使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得到终结。通过优先适用变更决定,践行积极履职的行政复议工作理念,以定分止争促进个案公理,体现了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在监视和保障行政构造严酷执法的同时,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既有执法力度又不失服务温度,以高质量行政复议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案例四
专家点评
充分应用变更决定
让执法既无力度又有温度
——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讨院传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讨会副会长、行政复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完成行政处罚的宽严相济,保障行政执法既无力度又有温度,是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法的指导原则。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通过过罚相称原则、首次违法不处罚和无过错不处罚等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和制度,为这一新理念提供了制度支持和落实办法。个中,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建立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称”的过罚相称原则,在落实和保障行政执法既无力度又有温度中发挥着枢纽作用。本案以过罚相称原则为枢纽,综合案件情况和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充分应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无效落实执法既无力度又有温度请求,具有典型意义。
一是要以融通执法力度与温度为指引。行政执法的力度与温度是两个关系紧密的导向,其强调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宽,不能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本案触及的是环境领域,在现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依法严肃打击和查处实施污染的违法行为,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请求。然则,实践中执法构造忽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融通和统一,过分强调严的一面,将“严酷”变为“严苛”则不符合立法原意。本案中,面对被审查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构造可以或许恰当而合理地平衡执法的严与宽、力度与温度之间的关系,并将其作为审视和审查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底子,从而为充分适用变更决定提供了保障。
二是要以过罚相称原则触及要素为综合考量。过罚相称原则的核心是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而合理性的认定和评判需要综合考虑各相关要素才能得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案中,被请求复议的行为是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赋予107000元罚款,案件争议的核心是这一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构经过全面审查,认为行政构造作出这一罚款数额时没有考虑到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步伐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减轻处罚的景遇,违反了过罚相称原则,处罚构成明显不当。
三是要以充分或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为解决方案。实践中,即使可以或许认定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或存在其他符合适用变更决定的景遇,一些行政复议构造基于各种要素考虑其实不把变更决定作为优先选择,反而采用撤销决定并责令原行政构造重作等作为结案方式,从而导致变更决定适用率低。本案中,行政复议构造致力于充分发挥变更决定的优势,直接作出变更决定,使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可以或许得到终结,值得鼓励。
案例五
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
【枢纽词】
住宅维修资金分摊 工作规范 未精确适用依据 变更
【基本案情】
请求人李某为某小区某幢住宅楼乙单位A室业主,其所在住宅由5个单位构成。经屋顶渗水的甲单位B室业主请求,被请求人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赞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维修B室屋顶。请求人认为甲单位楼顶并非其他单位业主共同共有,其维修费用不该由其他单位业主分摊,于2024年6月向被请求人提交请求,请求中止领取维修甲单位B室楼顶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乙单位A室分摊的尾款并返还前期分摊的首付款。被请求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请求人:根据《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的规定,对屋面、外墙渗水,楼顶、楼体外立面脱落的维修费用,以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参与分摊。请求人反应的该住宅楼共五个单位,属于统一幢楼,被请求人据此审核赞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甲单位B室业主屋面渗漏符合上述规定。请求人认为上述答复依据《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明显不当,于2024年7月向某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核心是请求人参与分摊维修统一幢住宅楼甲单位B室业主楼顶利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合法、适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个中包括屋顶。《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利用时,由相关业主依照各自拥有的修建面积比例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分摊。根据上述规定,共有修建面积一般以幢为单位,对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的分摊按幢为最小单位进行分摊面积汇总,而非按单位、楼层进行分摊。据此,行政复议构造认定请求人认为其不该参与同幢楼其他单位衡宇屋顶维修资金分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请求人作出不予支持请求人请求的答复,内容并没有不当。然则,案涉答复援引的《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是某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指导下级单位制发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行政构造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被请求人向请求人作出的答复未能精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构造遂作出变更决定,将被请求人作出答复适用的依据变更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复议构造应用变更决定,为住宅维修资金适用争议定分止争,无效保护了社会次序。近年来,住宅维修资金作为住宅衡宇的“养老钱”“看病钱”,关系到业主切身利益,其利用管理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触及相关业主、物业、相关主管部门,成为小区物业矛盾高发领域。行政复议构造在全面审查的底子上,准确找到本案行政争议的症结是请求人对被请求人适用行政行为依据产生质疑,针对请求人对资金分摊的争议,在行政文书中强化释法说理作出积极回应,并坚持“有错必纠”“应改尽改”,对行政构造适用的依据进行了变更,倒逼行政构造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严谨地适用依据,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程度。
案例五
专家点评
加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应用
做到“有错必纠”“应改尽改”
——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
余凌云
清华大学法学院传授,公法研讨中央主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建立了变更优先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修改,更加贴合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也可以或许进一步避免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其实际依据就是行政复议是建立在行政构造上下级领导关系底子之上,上级行政构造有权转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构造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变更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撤销决定。这种立法条则的先后次序,就是强调行政复议构造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构造作用,不能绕着困难走,而应当作到“应变尽变、应改尽改”“有错必纠”,实质化解纠纷。本案是因行政构造作出的行政行为未精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构造直接加以变更的典型案例。
一、工作规范只能起到说明理由作用,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请求人在答复中仅引用了《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这是市物业办公室向各区房地产局制发的工作指导文件,用于指导执法职员开展执法流动的内部操作规程,不是法律、法例、规章。行政构造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行政构造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构造不能仅引用上述指导性工作文件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上述指导性工作文件仅是起到说明理由作用,不是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行政构造作出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授权底子。
二、对于未精确适用依据的,行政复议构造可以直接变更。在本案中,被请求人在答复中仅引用《关于落实〈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显然是未精确适用依据。由于在本案中,事实清楚,程序也合法,处理效果也精确,仅是没有精确适用依据,因此,行政复议构造可以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直接将被请求人作出答复适用的依据变更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构造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于实质化解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三、复议构造应当充分精确应用变更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变更决定。但面对复杂具体的个案,实践上仍会存在诸多理解和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有必要对上述变更决定条款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其实践应用。具体而言,首先,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案件,行政复议构造可以基于两种理由作出变更决定,一是适用依据精确,然则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包括明显不当和一般意义上的“不适当”;二是未精确适用依据,包括违法和不当适用依据的景遇。其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行政复议构造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直接处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对原行政行为予以变更。但事实认定历程对专业性请求强以及案件事实疑问复杂的景遇,可以适用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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