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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合同中的“超期余款不退”无效吗?(旧事看法)
近年来,预付费合同正在餐饮、培训、健身等行业运用广泛。这类合同中不少都有“超期余款不退”条款,容易引发纠纷。如许的条款是否无效?
2023年9月,王某正在一家培训机构报名舞蹈课程,领取1700余元购买了相关课程。双方正在合同中约定:“开课15日内退学的可退还先生全部剩余费用;超过60日,不敷半年期的,退还80%;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王某正在报名时还被示知,学员需正在微信群中报名参加课程,若报名流数不敷3人,则当日课程取消。
2024年4月,培训机构某先生正在微信群中通知学员:“从下周开始,没有和我告假的,系统会正常划课时”。王某认为“消费者没有义务向培训机构告假”,与机构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全额退款。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
法院审理认为,“超过半年期的,不予退费”合同内容是某舞蹈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花样条款,从协定实际履行的环境来看,开课需3人以上报名,否则当日课程取消,即并非王某个人志愿可决定开课与否,如长期不敷3人报名课程,课程限期势必会顺延,可能超过协定约准时间。该条款清除了王某作为消费者请求退还费用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法院综合思量课程单价和王某已上课程环境,讯断该机构退还王某1200余元课程费用。
办案法官王云介绍,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思量该类合同的履行每每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已产生矛盾,继续履行反而可能加剧双方冲突,甚至形成更大的损害,此时不宜强制履行合同,因此法院抵消费者解除合同的主张一样平常会予以支撑。(人民日报 记者 王洲)
公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