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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 如何进一步破除地方珍爱和行政性垄断,为各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气的市场环境?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规定》修订稿规定,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举报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进一步扩展肆报渠道,方便有关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应情况,为不具有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反应供应明确的处理指引。
根据《规定》修订稿,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元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失密。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举报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供应相关现实和证据的,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举行必要的观察。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所统领案件的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现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观察处理终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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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经营者功绩等用于企业信用评价
《规定》修订稿总结以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吵法理论中新出现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违法表现,对《规定》举行补充美满。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件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以下行为,故障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代价、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当地同类商品分歧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步伐,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
采取特地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设定分歧的许可条件、步伐、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
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当地商品运出;
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当地注册的经营者供应的商品;
故障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件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以下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招标以及其他经营流动:
不依法发布招标招标等信息;
将经营者在当地区功绩、成立年限、所得到的奖项荣誉、在当地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企业信用品级,或者根据商品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得分,或者实施其他行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当地特定的招标招标流动和其他经营流动;
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招标以及其他经营流动的其他行为。
(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件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以下行为,排斥、限制、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外地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拒绝、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外地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对外地经营者在当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产值、税收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商业模式等举行限制或者提出分歧理要求;
对外地经营者在当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当地经营者分歧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排斥、限制、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外地经营者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被观察单元和个人存在六种情形可能建议处罚
《规定》修订稿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观察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被观察单元和个人存在以下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并外行政建议书中提出对有关人员依法赋予处分的建议,并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
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敦促或者在公平竞争审查中提出意见后仍一直止的;
曾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谈或者观察处理的;
拒绝、拖延实行改正步伐后果严重,或者虚假实行改正步伐未及时消弭相关竞争限制的;
拒绝、拖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供应有关材料、信息,或者不如实回答询问、供应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烧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观察行为的;
违背有关规定干预和加入反垄断执法流动,向有关部门打听案情、打召唤、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法流动施加影响的;
袭击报复举报人、执法机构和有关单元或者个人的。
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观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ldj@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邮政编码:100088)。
信封上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发布于:湖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