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5日),最高群众法院公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范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专题聚焦当仁不让、孝亲敬老、诚笃守信等传统美德和焦点价值观的请求,报告群众法院贯彻实行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结向上向善的精神气力。
典范案例:后代长时间不尽赡养责任,依法组成抛弃,损失继承权——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乃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责任。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个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接洽高小某处置惩罚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件,高小某不予答理,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高某乙告状至法院,以为高小某抛弃高某甲,应损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损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睁开剩余 59 %见效裁判以为,后代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扶养、生存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责任。继承人抛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损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举动,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组成抛弃,故判决高小某损失继承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见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三)典范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的内在请求,也是后代的法定责任。该责任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抛弃被继承人,或者荼毒被继承情面节严峻的,损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责任,故法院认定其举动组成抛弃,并判决其损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越发注重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干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举动之一的,损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抢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抛弃被继承人,或者荼毒被继承情面节严峻;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峻;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故障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峻。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举动,确有改过显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损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举动的,损失受遗赠权。